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
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,前提是——
- 该人——
- 属——
- 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;或
- 既非註册非香港公司亦非经迁册公司的、在香港以 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 ( 个人除外 );及
- 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;及
- 属——
-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,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 60 日。
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责任
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在任何指明现金交易完成后一日内,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离开香港之时,以较早者为准,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,其中包括该交易商及/或交易商代表(如适用)的行程资料及基本资料、客户资料及交易详情等。
惩罚
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指明现金交易,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,000元及监禁3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