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
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,前提是——
- 該人——
- 屬——
- 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;或
- 既非註冊非香港公司亦非經遷冊公司的、在香港以 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 ( 個人除外 );及
- 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;及
- 屬——
-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,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。
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責任
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在任何指明現金交易完成後一日內,或在該交易商或代表該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離開香港之時,以較早者為準,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,其中包括該交易商及/或交易商代表(如適用)的行程資料及基本資料、客戶資料及交易詳情等。
懲罰
任何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沒有報告指明現金交易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,000元及監禁3個月。